研究生选、补、免修课程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30 点击数:

研究生选、补、免修课程的暂行规定

一、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选修、补修、免修课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 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本专业的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不能以任意选修课代替。任意选修课可在全校所开的研究生课程中选择。

三、 研究生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全校下学期开课目录及安排,研究生可根据需要,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研究生选课申请表》,并在所在院(系、所)上机选课。

新生在入学后一周内进行选课。

四、 研究生选修课程的开班人数最低限额一般为5人,否则一般不开班。凡有听课人数最高限额的课程,按预选的先后顺序排队,达到最大容量为止。

五、 新学期开始后,不再办理选课手续。研究生确因选课不当或听课冲突等,经导师认定,可在开学后二周内填写《研究生改(退)选课申请表》,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六、 研究生课程选定后,应按该课程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并按规定参加考核,中途随意停修,或无故缺考,该门课程则以零分记。

对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听课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考试,即使参加考试,也不承认其成绩。

七、 研究生到外校选修课程,需填写《研究生选修课程申请表》,并须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送研究生处备案。选修经费由所在院(系、所)开支。学习结束,根据外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单,给予成绩注册并记相应的学分。

八、 提倡研究生跨学科选课,特别是文理科互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一般不得拒绝外院(系、所)研究生选修本单位所开的课程。

研究生跨院(系、所)选课,研究生所在单位应给开课单位适当的经费补偿,按每人每学分40元从教学业务费中支付。

九、 对于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3门,补修课程应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硕士生必须按个人培养计划的安排补修相应的课程,并与本科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考试成绩须在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处注册,并记入《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登记表》中。凡未补修相应的本科课程,没有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未注册者,均不能进入论文阶段。对于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入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其要求与硕士生相同。

十、 研究生拟免修某门课程,须填写《研究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经导师及院(系、所)同意,在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该课程学分。研究生公共课的免修从严掌握,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实践性、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免修。

十一、外校旁听生及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有关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外校填发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统一办理,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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