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30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

若干意见

各院系: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既是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指导研究生科学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研究生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 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教育部(教研办〔19981号)文件要求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对我校各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4+2”学科教学论专业培养方案按原来制订不变,不再重新修订,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修订另行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把握《专业目录》的内涵,本着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原则,进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体现各院系的办学优势和特色。

(三)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四)认真总结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五)要努力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回旋空间,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能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对课程选择、科学研究﹑实践环节及学位论文等进行不同的安排。

二、修订培养方案时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一级学科与二级学科的关系

培养方案原则上应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制订;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制订;设二级学科但已获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可以按二级学科制订,也可以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统筹考虑,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原学科专业与相应新学科专业的关系

针对专业目录修订出现的多个原学科专业调整归并为一个新学科专业的情况,培养方案应按新学科专业进行调整修订。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不应为原学科专业的简单叠加、组合或删减,应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角度,真正体现新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同时,研究方向的设置应保持原有的优势和特色,不应以求全为目标。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关系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须处理好博士、硕士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其它环节上的相互关系,不但要体现层次的区别,而且要注意两者间的联系,优化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效益。具备条件的单位,在合适的学科和一定的人才培养类型上,提倡实行硕博连读。

三、培养方案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及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如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并体现以下内容。

(一)学科简介(200字以内)

简单介绍学科专业点的设置时间、发展状况、国内外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和特色;师资队伍和著名学者;主要实验室和设备;项目状况(项目经费、来源等)和主要成果;已培养研究生情况及就业方向;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培养目标(150字以内)

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培养以及本单位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研究方向(100字以内)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应考虑本单位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所设研究方向应确属本学科专业范畴并与招生专业目录一致。设置应具备的条件为:1.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2.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成果;3.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能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4.有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

(四)学习年限

1.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8年。

2.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提前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3.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每年十月,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4.申请提前毕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在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若不能按其申请的时间毕业的,将按结业办理。

5.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于每年十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6.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

1.基本要求

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治理论课要重视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精神和坚持真理的科学品质的培养。外国语课程应重点培养研究生的综合运用能力。硕士生应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博士生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基础理论课的设置应根据各学科专业、各层次、各类型的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注意课程体系的优化、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整体功能。课程设置可按一级学科范围内相关的二级学科进行拓宽,要体现二级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

专业课的设置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精、深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新发展,并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硕士生培养阶段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博士生培养阶段的课程要注重综合性、前沿性和交叉性。面向硕士生培养阶段的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面博士生培养阶段的课程内容也要与硕士生培养阶段的拉开档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博士生、硕士生课程贯通设置,整体优化研究生课程结构和教学过程。

2.具体要求

1)我校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6类:①学位公共课 ②学位专业课 ③指定选修课 ④任意选修课 ⑤实践环节 ⑥补修课。

2)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

①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为3638学分,按17学时/学分安排教学;

②学位公共课为9学分,其中外语5学分,科社2学分,马列原著(文科)或自然辩证法(理工科)2学分;

③学位专业课、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为2527学分,这部分学分的具体分配,由各学科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自行确定;

④实践环节为2学分。

3)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

①博士研究生总学分为1518学分,按17学时/学分安排教学;

②学位公共课5个学分,其中外语3学分,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思潮(文科)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科技革命(理工科)2学分;

③学位专业课、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为811学分,这部分学分的具体分配,由各学科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自行确定。

④实践环节为2学分

4)注意事项:

①同等学力、跨学科、专业录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中增加补修本专业本科(硕士)主干课程,并要求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但不计学分。

②学位课程要求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不能按研究方向设置。

③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应确定课程负责人,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开课学期、教学目的、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设。

④课程编号按我校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课程编号填写,对于新开课程,由研究生秘书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注意不得与已有课程重号),并加入到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去。

(六)实践环节

1.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践、学术活动两部分,各占1学分。教学实践必须面对本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讲授部分本专业课程,也可以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辅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教学实践的工作量为17学时,学生要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已有三年相关工作经历的硕士生,可以免修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要求必须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8次以上,其中1次必须是校外学术活动,每次都要有1千字以上的学习报告(由导师和导师组规定具体要求),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实践活动结束后,由导师和导师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这两张表于学位论文答辩前以院系为单位收齐上交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该门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2.博士研究生:实践环节主要内容是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参加次数8次以上,其中2次必须是校外学术活动,每次都要有2千字以上的学习报告(由导师和导师组规定具体要求),另外本人至少主讲2次学术报告,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表》。实践活动结束后,由导师和导师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表收齐后以院系为单位于学位论文答辩前上交到研究生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该门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七)科学研究

1.三年毕业的硕士生不作发表论文的硬性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在校期间必须有署名单位为华中师范大学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生2篇,理科生1篇。

2.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有至少2篇专业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并且是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师范大学,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在其内。

3.理科博士研究生:必须有至少2篇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被SCI等三大检索系统收录。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并且是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必须是华中师范大学,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在其内。

(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应引导博士生选择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突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应鼓励硕士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注意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

2.培养方案应对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如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等环节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

3.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九)培养方式与方法

1.研究生培养方式应灵活多样,采用导师负责与指导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应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努力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和“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积极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帮助研究生按时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

2.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可规定研究生参加必要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讨论班、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学术活动,加强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3.导师要管教管导,做好研究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协助院系、职能部门处理研究生的突发事件。

(十)考核方式

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行研究生激励和淘汰措施的重要依据。

1.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学位课程应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部分外语基础好的学生,经过入学外语后摸底考试达到要求,可以免修免考,成绩按80分计算,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考试,其中学位课程考试加权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6分(含)以上,才能申请学位;选修课原则上也要求考试,考试也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环节、开题报告等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的形式按课程要求进行设计,可以是闭卷、开卷考试,也可以是做课程论文、实验考核等形式,都应有文字档案记录。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可获得学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登记,合格者可获得学分。

2.学生课程考试、考查未通过者,有两次补考机会:一是随下年级参加正常补考,二是参加毕业补考。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处组织考试,其它类课程由各院系组织,仍未通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缓考,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其中公共学位课须经研究生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四、培养方案修订的组织程序

(一)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直接关系到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关系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是否能落到实处,各院系的主要领导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全校各院系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各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系的此项工作。

(二)各学科由各学科负责人牵头,严格按照修订的时间安排和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开展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应广泛听取本学科全体导师、有关任课教师及相关研究生的意见,如果有条件,应尽可能征求部分用人单位或校友的意见;认真分析国内外著名高校同类学科的课程设置,围绕培养目标配置课程,注意避免因人设课现象,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对于少数相同二级学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由学位点所在院系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按各自的研究方向在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基本统一的基础上,设置具有特色的选修课,共同制订培养方案。

五、培养方案修订的时间安排

(一)2007518日前:工作布置。各院系启动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在网上下载附件1-5

(二)2007518日后:调研和讨论。各院系组织调研、讨论,确定按几级学科制订方案,建立培养方案修订小组,确定负责人,2007525日前上交附件1《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及修订负责人联系表》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联系人:刘爱民,电话:67861489

(三)2007525日后:按照规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格式组织填写好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大纲草稿,提交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修改;

(四)2007713日前:各院系将已审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大纲的定稿(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挡各一份)报送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五)20077月下旬:学校审核,研究生处将需修改的意见反馈到相应院系;

(六)20078月:全校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定稿,印刷成册;

(七)20079月:2007级新入学的研究生按照新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2005级和2006级研究生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及修订负责人联系表

2.培养方案格式

3(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目录

4(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内容简介

5(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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