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本申诉范围内。

第四条学生应当依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合法、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其中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办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人、法律专家1人、教师代表2人以及学生代表4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须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处理是否适当,拟订申诉复查决定书,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四)对申诉案件处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五)对有争议的申诉处理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配合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资料。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学号、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申诉书应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条件为: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事实证据不足或有证据证明与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程序要求的;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二)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放弃申诉、主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召开会议调查的形式进行。书面审查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事实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召开会议调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代表以及与本申诉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设主持人和记录员各一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召开会议调查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会议调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申诉人申诉的事项;

(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对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针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事项、申诉依据和理由进行陈述、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会人员可以就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代表进行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撤销原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决定之前应召开会议,讨论形成复查决定书。会议应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复查决定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作出单位。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决定要对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要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试行办法》(华师行字〔2005〕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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