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高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期限在网上自主报到,并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两年或三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两年至六年;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三年或四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八年。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按实际上学的年限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科生书院制,新生报到后,在学校指定的书院学习和生活。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学生民主评议、班主任或导师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一定的课程或者学分数,学校根据学生修得的学分情况对学生做提前毕业、降级等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成立学生道德委员会,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七)推免生、单独考试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学生;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和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尊师重教,增强环保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经直接管理单位和学校保卫处审核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以录取信息为基础建立学生信息库。新生应在网上自主报到时认真填写学生登记表。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个人信息门户进行信息更改;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评优评先、奖励资助、违纪处罚等应在学年小结时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学生统一制作学生证、校园信息卡和胸牌。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所用,毕业时由学院加盖“毕业留念”章予以停止使用;校园信息卡为学生在校园内通用的功能卡,毕业时系统自动停止使用;学生进入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参加各种校园活动应当佩戴胸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根据休学时限停止其校园信息卡及胸牌的使用。

学生可在新生网上报到或学年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火车票优惠卡。学生证、校园信息卡遗失补办及火车票优惠卡补办、充磁业务,由学生持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到学生事务大厅办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事务管理信息平台,学生评优评先、奖励资助、勤工助学、学籍异动、宿舍异动、请假销假、学年小结等教育管理事务都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审批流程。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事务大厅及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学生可凭有效证件集中办理相关事务,也可凭校园信息卡通过自助打印系统办理相关纸质申请及证明业务。

第五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在网上认真填写学生毕业鉴定表,由辅导员、班主任或者导师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毕业鉴定。

第二节生活服务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协助向银行申请。

第五十五条新生应按规定购买学生医疗保险,同时可根据个人需要购买商业保险。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活动等。

第五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应参加心理健康测评。在校期间可以通过预约或直接持有效证明,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第五十八条学校每学年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第三节户籍管理

第五十九条新生户口迁入学校采取自愿原则,户口需迁入学校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武汉市居民户口的新生不得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入学一年内若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将视作自动放弃户口迁移。

第六十条毕业生离校时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单位。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办理相关手续;户口迁往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和报到证办理相关手续;户口改迁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和原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办理。

退学学生且户口在学校的,凭退学文件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学生且户口在学校的,凭录取通知书或转学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第六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户口主要项目包括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编号等不得更改,如确属错误需要更改的须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婚姻、身高、文化程度等户口一般项目的自然变更,学生可凭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办理。

第六十二条户口在校的学生可凭保卫处开具的办理居民身份证证明,到学校所属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户口未迁入到武汉市的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须凭原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指定的派出所办理。第一次办理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户口不在武汉市的学生需办理居住证者,应在居住地管辖警务室凭身份证登记六个月后,方能办理居住证。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等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期间学生须申请矫正教育,矫正教育期满经审核合格后,处分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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