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校】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个人的学业、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细则,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协助学校做好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指导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该学生组织主要是协助勤工助学办公室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虽然专业性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不影响学生学习;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6.正式工作人员不足,确实需要从学生中聘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二条 需要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设立下一年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岗位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学校将不予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需要学校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各内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于一周内通知相关单位申请是否获批准。凡未提前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如需在学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招聘工作,勤工助学办公室不予承认,并将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招聘工作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应配合招聘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面向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定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对于考核合格者发放校内勤工助学上岗证,用人单位须结合岗位需要,优先录用持有上岗证的学生。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录用其他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该部分学生勤工助学劳酬由用人单位自筹。

第十七条 为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市场竞争力,勤工助学办公室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把勤工助学委员会下设的文印、报亭、爱心超市等部门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业平台,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建团队,自主经营,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争议方法。协议书签订后,须将协议书交一份至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除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外,用人单位需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并及时将勤工助学学生值班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学生上岗后,须遵守勤工助学协议,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业绩考核,校内各用人单位每学期需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在岗学生工作考核结果,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3.有权获得勤工助学的合法报酬,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参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获取勤工助学上岗证;

3.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来源如下:

1.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的经费;

2.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单位拨付的经费;

3.其它。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直接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勤工助学办公室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的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用途。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

1.校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直属管理的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固定岗位采用按月计酬的方式,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按每小时7-9元计算酬金,每月酬金原则上不超过260元。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筹结算;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8元;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校内机关、直属单位和各院(系)设立的学生助理岗位,其酬金标准原则上每月不少于80元。酬金超出部分由各单位自筹结算。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的酬金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用人单位需将学生的酬金核算后于当月28日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经核准,在酬金规定上限范围内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报财务处复核并直接打入学生学费卡,超出规定上限的酬金由各单位在每月28日前自筹结算。校内临时岗位的酬金在用工结束一个月内结算,酬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上。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自筹资金用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报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同时,学校还将设立“华中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积极分子”,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将推荐参加湖北省和教育部的有关评比,在学校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以勤工助学学生名义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8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华师行学字〔2008〕138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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