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三类:

生存型困难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

生活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衣食问题,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体面和一些基本生活需要还无法完全保证;

发展型困难是指依靠家庭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资助中心也会向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发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负责收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第十一条第二至第五款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中心和院(系)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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